6月22日,马尔康市检察院深入脚木足乡拔尔巴村开展上门听证会,市人大代表、脚木足乡人大主席胡犁、乡代表斑玛罗尔依、村委会主任银生、驻村工作组成员马林、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杨林参加听证。通过听证决定向“4.14交通事故”被害人嘎某的父亲编某一次性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8000元。
一场意外的事故,酿造人间悲剧
2022年4月14日凌晨23时许,马尔康市夜雨滂沱,嘎某搭乘一辆小车向马尔康城区行驶,此时嘎某正计划度过一个怎样的明天我们永远也不得而知,因为明天和意外我们无法预谁先到来。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小车不慎与停放路边的重型作业车发生碰撞,随后事故受伤人员被紧急送致阿坝州人民医院,嘎某因颅脑严重受损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经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居住在脚木足乡的编某,系嘎某父亲,现已年近耄耋,患有高血压、大骨节及胃病,需长期服药维持健康,生前依靠嘎某打工分担其生活、医疗费用。嘎某的死亡导致原本生活拮据的家庭蒙上了更多的阴霾,年老的父亲失去了挚爱的儿子,贫寒的家庭失去的生活的梁柱。4月14日的夜雨虽然停了,乌云却依然笼罩在嘎某多舛的家庭里。
一次上门的救助,驱散生活迷雾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马尔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救助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依法调取了马尔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案相关证据材料,并于5月19日带案下访主动深入马尔康市脚木足乡拔尔巴村嘎某父亲家中。根据调查两车驾驶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嘎某作为乘车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作为家属的编某未获得任何赔偿,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为解决编某生活上的困境,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动向编某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后,编某书面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经调查研究,编某编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六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一系列制度措施,保障温暖直达
本案当事人能及时获得救助得益于马尔康市检察院常态化推进国家司法救助保障制度。有效避免了救助不及时或遗漏应救助受害人的弊端,更大程度实现了“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目的。
畅通渠道
畅通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摸排联席会议,对近年来可能涉及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改变以往诉讼结束,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的社会矛盾被激化后才补助的方式,根据情况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拓宽来源
为扩大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建立《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司法救助告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司法救助线索快速移送机制,第三检察部主动与刑事、民事、行政、未检等部门加强联系对接,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联系,告知救助工作模式,拓宽线索来源。
除了发放司法救助金,主动拓宽多元救助渠道,对接当地政府、教育、妇联等职能部门以及当地企业,帮助救助申请人争取教育补助、心理辅导、企业慈善捐款等,提升救助的实效。并计划与多部门签订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以及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整合救助资源,帮助被救助人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实现全方位、立体式救助。
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方式
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