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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法院成功宣判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www.mek.abapeace.gov.cn 】 【 2023-11-24 09:15:24 】 【 来源: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表现形态,不仅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益无法得到兑现,而且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深入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确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2023年11月23日,马尔康市法院成功宣判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2019年5月,被告人江某接受乔某雇佣,驾驶车牌为川A5263S的小型轿车途经马尔康市白湾乡双江口路段时与俄某的川U0064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对该事故负全责。

  

  因双方协商未果,马尔康市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就江某与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调解:江某支付俄某车辆损失费2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因江某一直未履行,俄某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马尔康市法院以(2022)川3201执46号执行通知书,告知江某应于2022年3月2日前给付案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江某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某账户有存款730元并已依法冻结;同时其名下有雪佛兰牌小轿车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各一辆,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一年;除上述财产之外,江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逢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法院办案受到诸多限制,承办法官以书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其催收并告知不履行执行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江某仍不履行。

  

  2023年4月9日,江某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被查封的情况下,将名下被扣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以5,500元的价格私售他人;江某仅将卖车款中的1,000余元存入其被冻结的建设银行账户,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法院对已冻结建设银行账户中的4,000元全部予以划扣执行,并对剩余的16,200元执行款进行催收,江某一直不履行。

  

  同时法院查明:2022年5月18日江某以向法院支付执行款为由向其雇主乔某索要20,000元,当日乔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0元用于支付执行款;但江某并未将该款用于给付执行款,而是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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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5日马尔康市法院以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马尔康市公安局,该局于同月28日立案侦查并在成都市金牛区其住处将其挡获,当日下午江某履行了剩余的16,200元执行款。

  

  涉江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快速立案、审查起诉并移送审判,是马尔康市政法部门联动执行、齐抓共管,执行合力广泛凝聚的充分体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将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可供执行的车辆私自转卖他人,致使裁定不能执行;江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遂决定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马尔康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电视台、当地群众共计3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与会群众纷纷表示:要遵纪守法,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就如江某一样“拒不执行,就执刑!”;有效达到了法院“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执”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赖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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